今日時事-警任意攔車酒測踢鐵板 法院撤罰,難怪酒駕的人愈來愈大膽了!(2015/9/22)

台北市一名巡邏員警攔下鄭姓男子酒測開罰,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員警在沒任何合理懷疑下就攔下鄭酒測,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所取得的酒測單不具證據能力,舉發無效,且鄭的酒測值只略高於警方勸導值上限,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看一看、嗅一嗅,警方為減少酒駕肇事悲劇,近年來嚴格取締酒駕,台北市警方深夜時段常在街頭執行取締酒駕勤務。 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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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目的在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隱私權,禁止員警恣意攔車;部分員警「先攔再說」的心態,正是這項法條規範應避免的。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去年十月深夜在中山區一小吃店吃燒酒雞,騎機車返家時,遭一名巡邏員警攔下,酒測值零點一九毫克,因五年內再犯,重罰九萬元及吊銷駕照,鄭認為員警埋伏在小吃店外抓酒駕,且他漱口後未滿十五分鐘就酒測,提起行政訴訟。

員警提出蒐證畫面,證明自己對鄭酒測時,有依照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但員警否認埋伏在小吃店外,堅稱自己從後方看見鄭的耳朵、頸部泛紅,認為對方可能飲酒,才開啟秘錄器上前攔查,聞到酒味後酒測,一切合法。

不過法官勘驗蒐證畫面,發現鄭穿著有領子的外套,且戴著安全帽遮住耳朵,員警在兩、三輛車的距離外,如何看見鄭頸部、耳朵泛紅?此外員警也說不出如何「客觀合理判斷」鄭騎機車「易生危害」,且員警也承認是攔下鄭後,才聞到酒味。

法官認為,員警在沒有任何合理懷疑下攔車酒測,違反前述法條規定,法院不能視而不見,也不能允許員警違法攔停取得的酒測單可作為證據,否則往後豈不是員警能全面性地任意攔停車輛。

法官指出,鄭姓男子酒測值只略高於警方規定勸導的上限,且未肇事,違規情節並不嚴重;所以法官認定,員警違法取得的酒測單不具證據能力,舉發無效。

警方取締酒駕程序摘要 圖/聯合報提供

 

 

 

 

20150920 疑快車道硬轉釀禍 騎士遭撞飛6米遠

藤在台南吃無骨鴨肉時,看到這則新聞,真的是嚇呆了,

因為女騎士滑行超遠的...

 

 

超恐怖!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四段今天中午發生一起恐怖車禍,一輛機車直行時遇到左側道路有轎車駛出,結果猛撞轎車車頭,發出巨大的「碰」一聲,騎士整個人騰空翻滾墜地又滑行了很長的距離,目擊的騎士表示「當下嚇死我了」。

目擊的騎士在臉書不公開社團「爆料公社」po文並分享行車紀錄器影片表示,這起車禍發生在今天中午12時50分左右,影片約3分50秒開始,轎車要切過新北大道四段時,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結果騎士整個人彈飛,在空中翻了一圈後重摔落地,但撞擊力太強,騎士又往前滑了很長一段距離才停下,當場許多目擊騎士趕緊前往旁邊守護及報警。

拍下行車紀錄器的騎士表示,自己當下嚇死了,晚點要去收驚拜拜。其他網友也紛紛留言,祝福撞車騎士平安。(劉育良/綜合報導)

 

 

在高速公路開車,看到大卡車真的要閃的遠遠的,

因為你永遠不知道死神何時找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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