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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穿越時空」救陳男 法院認證「他媽的」是口頭禪 ,以後法官有的玩了!(2015/10/12)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市陳姓男子因不滿在加油站打工的兒子被幹部要求自費補貼當天短收的款項,在報警處理後、警方尚未到場前,眼見幹部將下班離開現場,陳男情急下脫口說出「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被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起訴,一審判處行拘20天。他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引用中國作家魯迅《墳‧論『他媽的』》一文,認為「他媽的」是口頭禪,判陳男無罪。

被告陳男為職業軍人退伍,軍旅生涯長達14多年,其獨子是名未滿20歲的大學生,在加油站打工;陳男因為疼愛兒子每天接送他上下班。2014年6月 7日晚上,陳子因負責加油站收銀工作,副組長小美(化名)結帳時發現他少收了200元,依工作場所慣例,他應補足差額。陳男當晚接兒子下班時被告知此事, 對加油站提出質疑,認為如果要付200元,應該給收據憑證,但組長小明(化名)拒絕開立收據,陳男因此懷疑款項可能遭竊取或侵占,遂表示要報警處理。

小明打電話報告站長此事,站長表示下班了即可回去,他便告訴陳男他下班要回家了。陳男認為應該要等警察來才能走,見小明走近停放的車輛,便大聲說:「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小明聞後,心裡不舒服,折返回來表示要對被告提告。

一審法官以「他媽的」是侮辱人的話,判陳男行拘二十日。被告不服上訴,在二審時表示:「我在軍中待很久,帶兵、帶兄弟,我也有可能是會有,因為軍中各式各樣的人都有,所以我遇到講不通的人,有時候也會講,除非是修養非常好的人不會講「他媽的」,一般男女應該都會講。」

魯迅《論「他媽的」》最初發表於1925年7月27日《語絲》周刊第三十七期,收於魯迅雜文集《墳》,裡面寫到「無論是誰,只要在中國過活,便總得常聽到『他媽的』或其相類的口頭禪。」,二審法官以此作為根據表示,陳是退伍軍人,受過去環境熏陶,個性較直率衝動,脫口而出「他媽的」,並非有意駡人,聽者或許會覺得名譽情感受傷,但大多數情況,「他媽的」是不悅語氣,不會傷及人格,反而是說的人要承受修養不佳的社會負評,因此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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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案例: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3.07.04 02:27 am

唐姓婦人在社區開會時,對蘇姓鄰居說「他媽的」,被控公然侮辱;唐婦在法庭內引經據

典,說明「他媽的」是兩岸長久存在的俚語,只是發洩負面情緒、個人的口頭禪,法官認為

所言有理,判她無罪。

去年六月廿五日晚上,台中市某社區召開所有權人會議,唐婦(四十八歲)不滿蘇姓鄰居發
言,衝口說出「他媽的」;蘇感覺受辱提告,檢方認為有羞辱人之意,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唐婦堅稱她不是在罵對方,「他媽的」是口頭禪,為證明自己無罵人之意
,提出大陸學者曾討論「他媽的」這句話的涵意。

唐婦表示,大陸地區人士或長期住在台灣的所謂外省人,習用北京話發音的「他媽的」,這

是兩岸長久存在的俚語,說這三字只是發洩負面情緒,就像反射動作,不代表她的主觀就是
「為了罵人」。

她舉例說,與知名作家同姓名的教授張愛玲,曾在大陸東山師範學院學報發表文章指出,「
他媽的」成了個人純粹的口頭禪,可強調言者高興、激動、感激、驕傲等正向情感的強烈程
度。


唐婦還說,大陸中小學教育教學網曾有「他媽的」─國罵之亂談胡考文章,認為「他媽的」
是中性詞,甚至是褒義詞,如「他媽的不錯」有正向修飾作用。


法官認為唐婦所言有理,勘驗社區會議錄音內容,確認唐婦當時說這三個字的背景和動機,
認定只是開會時發洩情緒的口頭禪,並無針對性,沒有公然侮辱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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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8旬韓姓老翁和房東鬧翻,在派出所喬租金時憤而脫口而出「他媽的」,
房東氣得提告,法官認定這是宣洩情緒的口頭禪,非公然侮辱,判老翁無罪。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韓姓老翁因為房屋押租金及鑰匙問題和房東爭執不休,

5月間相約到台北市武昌派出所協調,雙方一言不和,房東嗆聲要求他把鑰匙交出來,
不然以後掉東西就算在他頭上。

老翁一時氣憤口吃說,「掉東西…你你你…他媽的」,說完掉頭就走。


房東氣得指稱被罵「媽你個B」提告,並提出警局監視器錄影畫面為證;
老翁告訴法官,當初一時激動才會脫口罵「他媽的」,只是口頭禪。

法官認為,「他媽的」是台灣社會長久以來的俚語,代表社會深層文化,
起源是傳統父權社會將女性視為男性附庸,遇到對於他人或時事不滿,
罵「他媽的」是為了表彰自己擁有支配權力。


法官勘驗案發錄影認定老翁是罵「他媽的」,不是「媽你個B」,

綜合兩人完整對話,老翁是一時氣憤,如同反射動作脫口而出粗俗用語

,並非故意毀損對方名譽,不構成公然侮辱,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http://mypaper.pchome.com.tw/show/article/wendy8825/A1249836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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