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車停路邊 騎士撞上傷重不治 竟被依過失致死函送

更新日期:2008/08/07 14:53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車子好端端的停在路邊的停車格,竟然會吃上官司!高雄一名黃先生去年駕駛的小貨車,白天將車停在路邊的停車格,沒 想到半夜卻被一名酒醉的機車騎士撞上,騎士傷重不治;沒想到事故鑑定結果出爐,警方卻將他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原因就是小貨車停的路段太暗,車主沒有閃 爍停車燈,必須負連帶責任,讓黃先生完全無法接受。


小貨車車主黃建信說,「以後停在合法停車格,每個人都要閃黃燈,這不是很奇怪嗎?」黃先生情緒很激動,對於車禍鑑定的結果完全無法接受。


小貨車車主黃建信表示,「我們都是停在合法的停車格裡,交通局說沒有開燈,白天怎麼開燈,覺得很不服氣、很委屈。」原來當時黃先生的小貨車停的路段,因為夜晚天色昏暗,再加上捷運施工路燈沒亮,交通局根據交通法規第112條第1項第13款,「車主必須開燈做警示」,但黃先生沒開燈,必須負起連代責任。


高 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委莊光燦指出,「這個駕駛沒有開燈,沒有辦法讓其他駕駛做清楚的判斷,所以我們才認為他違反這條規定。」不過,一般駕駛人白天停車根本 不可能會開燈,沒想到鑑定結果卻害黃先生可能被求刑3到6個月,還得賠償死者,因此黃先生說什麼也無法接受,決定自己收集資料向高雄地檢署請求覆議,為自 己討回公道。(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賴雅芬、崔顯亞)




開車燈?放標示? 實際執行困難多

讓車主黃先生不服氣的鑑定結果,其實依照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在照明不清的道路上,得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不過TVBS的記者實際執行起來,發現這樣的規定跟現實差距實在太大,問題在哪,帶您一起來了解。


車主好端端的把車子停在停車格,機車騎士撞上竟然得賠!這樣的結果,依照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一項第13款,停在路邊的車輛,在沒有燈光設備或是照明不清的道路,應該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問題是實際執行卻是漏洞百出。


TVBS記者柯鳳儀:「如果真的要依照規定,那我開車來到這邊要停車的話,除了要顧著停車,還得注意到停車格旁邊的路燈,問題是現在是白天,我要怎麼知道路燈是好的,還是故障的呢?」


TVBS記者柯鳳儀:「如果我真的停到一個旁邊路燈不亮的停車格,那依照規定我勢必得開車燈,但是車燈得開多久,如果我車停一整晚,是不是得開一整晚的車燈。」


TVBS記者柯鳳儀:「路燈不亮,不是施工單位要設警告標誌,而是停在停車格的車主,必須把車上的反光號誌拿出來放在車後面,問題是萬一這個號誌被偷走,或是被撞飛,一旦出事了,到底誰該負責?」


TVBS記者柯鳳儀:「如果要開燈不只一台車要開,這一整排停在停車格的車子應該都要開,原因是不知道機車騎士會撞上的,到底是哪一台。」


法條跟現實的差距有多大可見一斑,也難怪車子被撞上的黃先生要提覆議,替自己討公道。






藤曰:只能說檢察官太腦殘了,我就不信他車子停路邊,也會一直持續開燈。


而且如果有開燈的話,電池大概沒多久就會沒電了。好險我家是有車庫的@@"


最近反光號誌有可能因為這句而熱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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