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日益普遍,但類似交易行為是否應該課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貨、銷貨方式經營,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如果只是上網拍賣二手衣物或是用不到的新品,則不必課稅。(黃悅嬌報導)
網際網路普及化,民眾的消費購物習慣也跟著產生結構性改變。針對網路交易行為增加,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民眾搞不清楚網路交易是否應課徵營業稅?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依法課稅,網路交易與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一樣應課徵營業稅。因此,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貨、銷貨方式經營,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果只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物品或是全新而不適用物品則不在課稅範圍內。
國稅局指出,網路交易的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的貨物銷售額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課稅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台北市知名人氣早餐店「阜杭豆漿」和台北市國稅局歷經三個多月「鬥法」,終於畫下休止符,阜杭決定配合國稅局要求,今天起開發票給所有上門消費的顧客。
阜杭豆漿徐姓老闆說,之前向國稅局提訴願,強調豆漿店商品單價低,為了和同業競爭,必須多付出人力成本,靠大量製作、銷售取得利潤,但是國稅局不採納,認為這些因素可以克服,他感嘆,「好像我們賺的都不用成本」。
徐姓老闆指出,能理解國稅局受到很大壓力,因為聽說有很多人檢舉(阜杭豆漿),既然其他名店都開發票,「總不能別人開,我們不用開」,也只能夠配合國稅局政策,「不然還能怎麼辦?」
阜杭豆漿店開發票之後,外界關注公館的臺一牛奶大王、內湖的來來豆漿店、大直的「台灣第一家鹽酥雞」等人氣名店,台北市國稅局是否會採取進一步作為。
相關官員私下表示,國稅局會持續輔導這些人氣店的業者到開發票為止;不過總統大選在即,為避免引發民怨,不會採取太激烈手段。
藤曰:
有很多BLOG的同業跟藤一樣有在做網路營利事項,
你們要清楚,只要有在網路上銷售電腦或是從事維修服務的,
只要有被檢舉或是查核到的,
都得向國稅局辨理稅籍登記。
如果那些不怕死的,而且是專銷售電腦的來衝業績的,自要小心囉!
藤目前一個月要繳一千多的稅金,標準的好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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